用个人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对公账户、电话卡等出售给别人,就能轻松赚钱?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5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0年9月,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与之关联的U盾,连同手机卡一并向他人出售。经查,其办理的银行卡于2020年10月间,被用于向本市和湖南省长沙市的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同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院副院长爱新觉罗·启骋介绍,“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当中,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体现了刑事立法领域通过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来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
据了解,东城法院刑事审判庭自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共审结“帮信罪”案件23件,上游犯罪均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网络诈骗犯罪数额高达人民币990.61万元,涉案个人及对公银行账户50余个。其中,向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出售个人信息注册的银行卡的案件21件,占“帮信罪”案件总数的91.3%。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车手,贩卖“多卡合一”(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帐号、微信帐号、身份证),解冻被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安全策略冻结的未实名帐户等服务,犯罪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不贪图小利,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爱新觉罗·启骋指出,一旦出现前述行为,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法律处分,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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